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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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17日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成功促使一起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依法公开听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据悉,2021年8月份,涉案人陈某某因琐事同被害人发生争执,遂将装有混凝土的装载机铲斗压在被害人驾驶的车辆驾驶室上方,致车辆受损。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为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缓解矛盾,消除对立,节约司法资源,决定对双方开展刑事调解。调解过程中,检察官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涉案人陈某某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被害人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听证会上,受邀的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辩护人认真听取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处理意见的介绍,均同意检察机关对陈某某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人民监督员表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作不起诉决定,既能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对立面,又能避免因受到刑事处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挽救其本人及其家庭,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司法公正,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下一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贯彻执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继续持续化、规范化运用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同时把好案件入口关和分流关,引导纠纷在诉讼外或者诉讼前端解决,做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文/第二检察部 冯显耀 梁彩霞)